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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女,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亮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百度云账号及微信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非法获利人民币185元。经鉴定,有23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另查明,被告人李亮于2016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亮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魏某、邹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百度云账号截屏记录、百度云盘内容照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被告人李亮等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李亮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樊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