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白新丽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新丽,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10行初44号原告白新丽,女,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十方街。法定代表人魏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新丽诉被告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新丽以与被告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新丽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新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新丽负担。审 判 长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姚玉仙人民陪审员 王彩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新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