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5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肖肇与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肇,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5255号之一原告肖肇,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吴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肇与被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肇承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