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许丙波与王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丙波,王夫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1484号原告:许丙波,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王夫江,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许丙波与被告王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丙波、被告王夫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丙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2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间向原告借款两次共计22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王夫江辩称,这个事我心里明白,原告许丙波心里也应该明白,我不记得我借他的这两笔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两份证据:1、2015年2月15日由王夫江签名的借条一张,注明借许丙波现金14000元并规定了还款日期;2、2015年2月16日由王夫江签名的借条一张,注明借许丙波现金8000元,两次共计为22000元。被告尽管对两张借条持怀疑态度,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16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2000元,其中一张借条为14000元,另一张借条为8000元,两张借条均是由王夫江亲自签名。后原告向其催要未果,便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元,依法应予偿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尽管被告对两证借条持怀疑态度,但被告未能就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被告王夫江向原告借款2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夫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丙波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王夫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志琴审判员 冯瑞启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翠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