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委赔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海来申请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皖委赔监15号江海来:你于2016年3月9日向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返还扣押款32000元及利息的国家赔偿申请,2016年4月28日,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潜检赔决(2016)01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你不服,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2016年7月1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庆检控赔复决(2016)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你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皖08委赔3号赔偿决定,维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你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称:2012年6月18日,潜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时,扣押你涉嫌受贿款32000元。但2015年12月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挪用公款案撤销后,对32000元扣押款没有依法处置。故��求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控赔复决(2016)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潜检赔决(2016)01号刑事赔偿决定,并返还扣押款32000元及期间利息。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本案中,潜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你涉嫌挪用公款侦查过程中发现你涉嫌受贿,将你涉嫌受贿的32000元予以扣押,并依法制作了扣押清单和告知书,扣押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扣押款及你涉嫌受贿的事实移送至中共潜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中共潜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作出潜纪字(2016)36号文件,认定32000元为违纪款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故你要求返还该32000元及利息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皖08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