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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彭清、谢玮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彭清,谢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94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号被告彭清。被告谢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彭清、谢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清、谢玮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彭清、谢玮银行存款1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正康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向 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莊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