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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终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杜玉生、张国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玉生,张国苓,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迁安市润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利澳管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源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文平,张春媛,刘志遵,袁静,王翼,曹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玉生,男,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苓,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负责人:赵魁英,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迁安市润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兴安大街中段南侧时代广场。法定代表人:叶明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夏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刘文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唐山利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茨榆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晶,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源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北夏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志遵,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刘文平,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审被告:张春媛,女,汉族,1954年4月2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刘志遵,男,汉族,1989年11月3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原审被告:袁静,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王翼,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被告:曹丽丽,女,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上诉人杜玉生、张国苓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及原审被告迁安市润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华宇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利澳管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源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文平、张春媛、刘志遵、袁静、王翼、曹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玉生、张国苓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减免诉讼费申请,明确告知其不符合减免条件。2017年4月27日,本院向其直接送达了(2017)冀立通字第57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杜玉生、张国苓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玉生、张国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建平审判员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茂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