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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立法与郭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法,郭长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196号原告:张立法,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郭长义,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法与被告郭长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立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立法负担。审判员  张学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