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文和、林福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和,林福金,游玲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文和,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福金,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游玲燕,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南靖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许文和与林福金、游玲燕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文和要求被执行人林福金、游玲燕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