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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02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巴桑与熊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桑,熊永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02民初150号原告:巴桑,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藏族,现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被告:熊永平,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原告巴桑诉被告熊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巴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桑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桑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巴桑负担审判员 扎西次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贡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