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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县支行与宁博、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宁博,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水县支行被执行人宁博,男,汉族。被执行人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县支行与宁博、渭南荣昌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博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押标的物大众牌小轿车(车号为陕E645**)一辆。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白证经字第455号公证书与(2017)白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锋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