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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金某1、金某2、元某1、元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金某6与金某7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金某5,金某6,元某1,元某2,金某7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金某1,女,1955年3月4日生,朝鲜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金某1的丈夫。申请执行人:金某2,女,1963年6月7日生,朝鲜族,下岗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金某2的大姐夫。申请执行人:金某3,女,1965年7月2日生,朝鲜族,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区。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金某3的大姐夫。申请执行人:金某4,女,1968年1月23日生,朝鲜族,教师,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金某4的大姐夫。申请执行人:金某5,男,1978年9月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自治县,系金某5的大姑父。申请执行人:金某6,女,1983年1月3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金某6大姑父。申请执行人:元某1,女,1981年4月2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元某1大姨父。申请执行人:元某2,女,1985年7月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朴某,男,1953年4月30日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元某2大姨父。���执行人:金某7,男,1988年4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金某7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某7所有的位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中兴委1组10号23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化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