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代明文与杨洪彬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文,杨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54号申请执��人:代明文,女,汉族,集安市人,退休职工。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委托代理人:戴伟,男,汉族,集安市人,集安市。被执行人:杨洪彬,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代明文与杨洪彬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