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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代明文与杨洪彬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文,杨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54号申请执��人:代明文,女,汉族,集安市人,退休职工。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镇。委托代理人:戴伟,男,汉族,集安市人,集安市。被执行人:杨洪彬,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代明文与杨洪彬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