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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1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纬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丰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纬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丰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纬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8123-1。法定代表人许家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丰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8号305室,组织机构代码07185025-6。法定代表人黄秋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纬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丰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东城区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但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