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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子良、廖水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子良,廖水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8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主要负责人:吴道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健,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子良,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廖水秀,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子良、廖水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涉案合同全部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展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