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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文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5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云集东巷31号433室。法定代表人:马淑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旭,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峰,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东,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物业”)因与被上诉人孙文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朱闻天、吕长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紫光物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一、被上诉人不是园区业主,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且被上诉人举证报警记录不符合合法证据标准;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孙文峰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紫光物业向原审法院诉称请求:1、被告赔偿修车款51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2年购买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1**号住宅一套,同年办理了入住手续。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原告自入住之日起按约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至今。2010年原告购买自用车一辆,车牌号为辽A1****,原告向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用小区停车位,并按时交纳租金。2016年9月4晚,原告小区物业保安人员告知原告,原告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辆被楼房外墙脱落墙体砸损。原告于9月5日早晨与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并报警。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负有管理和维修责任,理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予以赔偿,但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于原告要求去4S店维修车辆的要求不予理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5182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文峰系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184号361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坐落于城卉家园小区院内,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2010年起,原告将其名下牌照为辽A197**的别克牌轿车停放在园区内。原告按时向被告交纳物业费及车位费。2016年9月4日晚,原告的别克牌轿车在城卉家园小区院内被该小区6号楼脱落掉下的楼体外墙皮砸损,原告修车花费5182元。另查明,城卉家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委托管理事项包括园区内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沈阳市大东区城卉家园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原告向被告交纳物业费和车位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对城卉家园小区园区内房屋外墙面负有维修和管理义务,现城卉家园小区6号楼外墙皮脱落将原告车辆砸损,属于被告没有尽到合同义务,故被告对于原告支出的修车费5182元应予赔偿。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孙文峰赔偿修车款518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供证据证明,位于诉争小区的房屋系其与其配偶(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产权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上诉人紫光物业与被上诉人孙文峰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紫光物业对案争城卉家园小区园区内房屋外墙面负有维修和管理义务,现城卉家园小区6号楼外墙皮脱落将孙文峰车辆砸损,属于紫光物业没有尽到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原审认定紫光物业对于孙文峰因此支出的修车费5182元应予赔偿,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阳紫荆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濛代理审判员  朱闻天代理审判员  吕长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可一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