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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隗仁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明得,隗仁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刑初55号自诉人时明得,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人隗仁娥,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自诉人时明得以被告人隗仁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时明得以被告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时明得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时明得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