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5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民初2233号原告:张某某,男,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石公路六合一方A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选明,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住吉林省东丰县那丹伯镇。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东升委兴红家园小区6号楼1层111。法定代表人:郭晓光,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13层。负责人:李高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选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91173.92元;2、判决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5056.46元。3、诉讼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5日,原告张某某驾驶骑行二轮电动车沿东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乾安路南口50米处时,其头部碰撞被告郭某某停放在东环城路西侧的重型货车车后部,致原告受伤。经认定,原告过错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郭某某过错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后,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71941.14元。经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颈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90日。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辩称,事故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案的鉴定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驾驶骑行二轮电动车沿东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乾安路南口50米处时,其头部碰撞被告郭某某停放在东环城路西侧的重型货车车后部,致原告受伤,此事故中,原告张某某过错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郭某某过错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受伤,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71941.14元。原告委托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颈椎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期限120日,护理期限90日。本院认为,此事故中,原告张某某过错较大,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郭某某过错较小,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郭某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0873.80元,误工费14498.40元,伤残赔偿金4980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次要责任30%的比例连带赔偿医疗费18582.34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鉴定费99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原告张某某请求的营养费没有依据,其他要求赔偿项目的比例过高,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立即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立即赔偿原告张某某护理费10873.80元,误工费14498.40元,伤残赔偿金49801.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18582.34元,后续治疗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鉴定费99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元,由被告郭某某、被告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思峰审 判 员  齐雅权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