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玉忠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玉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掖玉忠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玉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75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马振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田,该公司法务部主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玉忠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国道312线275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孙玉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忠。上诉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掖玉忠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张掖玉忠现代农牧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玉忠已经达成和解、自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一、二审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315元,减半收取37657.5元,由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000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餐费和误工补贴合计1311元,由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315元,减半收取37657.50元,由张掖市沅博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军瑞代理审判员 周 雷代理审判员 魏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薪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