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02民初10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荣与被告尹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尹安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099号之一原告马荣,女,苗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玉(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安根,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原告马荣与被告尹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马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安根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69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9元,由原告马荣负担。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