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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秦榕江与刘启发、张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榕江,刘启发,张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秦榕江,男,1992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刘启发,男,1971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张守祥,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秦榕江申请执行刘启发、张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刘启发、张守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秦榕江借款30000.00元及支付利息14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5.00元、执行费50.00元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秦榕江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