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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6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祁爱华与何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爱华,何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6824号原告:祁爱华,女,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何运明,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祁爱华与被告何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祁爱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祁爱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郭 瑛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