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钟玉生与安徽省庐江县晟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芮章豹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玉生,安徽省庐江县晟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芮章豹,张忆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303号原告:钟玉生,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晟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缺口街道龙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5507032J(1-1)。法定代表人:芮章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芮章豹,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张忆明,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989749224。法定代表人:韦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玉生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晟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芮章豹、张忆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审理的安徽省庐江县晟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17)皖0124民初2038号]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莫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薇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