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留喜、沈建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留喜,沈建勋,帖影涛,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71号之一申请人:刘留喜,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申请人:沈建勋,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豫A×××××号豫AA9**挂号重型半挂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帖影涛,男,成年人,汉族,住荥阳市,系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被申请人:张磊,男,成年人,汉族,住郑州市,系豫AA9**挂号重型普通全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申请人刘留喜与被申请人沈建勋、帖影涛、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号豫AA9**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沈建勋交纳的担保金20000元提供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号豫AA9**挂号重型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