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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白金与包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包仁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604号原告:白金,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仁钦,男,1968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白金与包仁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到庭,被告包仁钦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900元,利息611.8元,合计7511.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日,被告因生活所需,从原告借款6900元,约定月息2%,2016年12月1日还款,此款经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包仁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015年12月1日,被告因生活所需,从原告借款6900元,约定月息2%,2016年12月1日还款。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证据有原告陈述、借据1枚。本院认为,原告白金与被告包仁钦之间借款合同成立,被告包仁钦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包仁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金借款6900元;二、被告包仁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金利息611.8元(6900元/月×2%×4个月13天)。案件受理费5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包仁钦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海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玲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