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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艳虹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艳虹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91号罪犯林艳虹,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本科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榕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艳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林艳虹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39000元及美元10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艳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艳虹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艳虹于2014年3月4日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艳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执行机关对罪犯林艳虹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规定,但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据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艳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