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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勒格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格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6刑初225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勒格某某,男,彝族,四川昭觉人,文盲,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1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拘,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勒格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勒格某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某住宅楼攀爬煤气管道,打算爬入四楼的房间实施盗窃,因窗户无法打开未能进入。后因其攀爬煤气管道的行为被小区保安发现,于是勒格某某沿煤气管道从窗户爬入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房,因房间无人,勒格某某在该房间睡觉,当日14时许,勒格某某在该房间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勒格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勒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欲行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至于其非法侵入他方住宅的行为系其为了摆脱追捕所致,不宜单独定罪,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且刑满释放不久即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勒格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庆  涵 人民陪审员 潘  伟  英 人民陪审员 何  秀  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雪  滢 书 记 员 康国耀(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