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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世军与蒋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军,蒋必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817号原告:董世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蒋必富,男,汉族,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董世军与蒋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世军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董世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世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军撤回对被告蒋必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董世军负担。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钰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