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与郑道波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道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0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幸福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L4614960-4。经营者:赵伟,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男,该建材经营部员工。被申请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计生办一楼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4067776M。法定代表��:郑道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郑道波,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万元。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申请人九龙坡区中梁山柏尔特建材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万元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