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郑修刚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郑修刚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235号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象山县工业园区蓬莱路***号。诉讼代表人:王祥才,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文萍,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修刚,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郑修刚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励芝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