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申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将剩余案件款2200元交至本院,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