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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照申执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将剩余案件款2200元交至本院,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