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阳永萍与被执行人罗远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永萍,罗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阳永萍,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罗远川,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6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依法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阳永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远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人罗远川所有的车牌为川Qxxx**东方标致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罗远川保管使用,但不得变卖、损毁、转移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