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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8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万善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万善义,万金段,万红涛,许桂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818号之一申请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英刚,该公司清收大队负责人。被申请人:万善义,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万金段,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万红涛,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许桂敏,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善义、万金段、万红涛、许桂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1121财保6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许桂敏名下的财产。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万善义、万金段、万红涛、许桂敏名下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桂士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