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375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谢某,男,198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月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