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姚犬锋与王君文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犬锋,王君文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725号原告姚犬锋,男,1975年7月2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被告王君文,男1968年7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犬锋与被告王君文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犬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犬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犬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姚犬锋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犬锋承担。审 判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薛选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