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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与中山市经纬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中山市经纬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550号之一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大桥头商业街2、3号,组织机构代码L6404806-5。经营者:李达勇,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中山市经纬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溪村工业区建业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787276-X。法定代表人: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诉被告中山市经纬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以双方正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经纬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为617元(该款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润达通风五金工程部负担。审 判 长  贺铁斌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婉婷龙战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