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春与XX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XX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936号原告:邹春,男性,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XX康,男性,汉族,1955年10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邹春与被告XX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邹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