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邹春与XX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春,XX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936号原告:邹春,男性,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XX康,男性,汉族,1955年10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邹春与被告XX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邹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负担(已纳)。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