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月梅、刘志献、刘志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程月梅,女,汉族,1950年6月2日生,住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刘志献,男,汉族,1967年6月2日生,住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刘志忠,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负责人:姚惠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月梅、刘志献、刘志忠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程月梅、刘志献、刘志忠的部分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刑初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程月梅、刘志献、刘志忠的部分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