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功益、邹定艳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功益,邹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蒋功益,男。被执行人邹定艳,女。本院在执行蒋功益与皱定艳物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皱定艳已自动履行所有案款,申请人蒋功益已领取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黄侣松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