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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功益、邹定艳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功益,邹定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蒋功益,男。被执行人邹定艳,女。本院在执行蒋功益与皱定艳物权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皱定艳已自动履行所有案款,申请人蒋功益已领取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黄侣松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