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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军辉与张凤霞、刘玉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军辉,张凤霞,刘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财保3号申请人:张军辉,男,生于1974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凤霞,女,生于1967年1月25日,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玉平,男,生于1966年8月9日,汉族,农民。现申请人张军辉与被申请人张凤霞、刘玉平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张军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玉平位于岐山县蔡家坡西三路南段西侧温馨园新区B4楼1单元5层1号房屋予以查封。被申请人张军辉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玉平位于岐山县蔡家坡西三路南段西侧温馨园新区B4楼1单元5层1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景东平审判员  盛 媛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海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