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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向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向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向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556号原告向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大坡头分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黄雅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