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与张德勤、谢香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张德勤,谢香玲,谢鹏飞,朱朝焕,时永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05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地址:舞阳县东大街15号。负责人:裴晓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舞阳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萌,该行员工。被告张德勤,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谢香玲,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舞阳县。系张德勤之妻。被告谢鹏飞,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朱朝焕,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系谢鹏飞之妻。被告时永忠,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德勤、谢香玲、谢鹏飞、朱朝焕、时永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张德勤、谢香玲、谢鹏飞、朱朝焕、时永忠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并提供该行的公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德勤、谢香玲、谢鹏飞、朱朝焕、时永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张德勤、谢香玲、谢鹏飞、朱朝焕、时永忠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