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崔淑华诉刘春水强奸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崔淑华,女,195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恒盛豪庭**号楼*单元2602。上诉人崔淑华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刑初20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审查并追究被告人刘春水的刑事责任,及判决附带民事责任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淑华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对崔淑华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崔淑华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