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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9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生与赵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赵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9947号申请执行人:刘生,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委托代理人:李雯君,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华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刘生与赵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2500元、利息195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39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9947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韶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