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9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加伟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9行初11号原告高加伟,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法定代表人赵学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干部。原告高加伟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撤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加伟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高加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许 芳代理审判员 张俊雅人民陪审员 苏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明生-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