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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238号原告: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慧青,董事长。被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大街千峰南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陈佳,执行董事。原告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太原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诉争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4元,由原告浙江创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文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