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严荣盛与田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荣盛,田民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1952号原告严荣盛,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被告田民中,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原告严荣盛与被告田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严荣盛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严荣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民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田民中因装修房屋向原告严荣盛借款750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出具借条一张,于2014年3月21日偿还3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项,被告则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已经偿还了3000.00元,对于剩余的4500.00元债务应当继续履行。由于原、被告未就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在给予被告合理准备期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25.00元,由被告田民中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卫晴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