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吴万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吴万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317号原告: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55684974B。法定代表人:郑代成。被告:吴万秀,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万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万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雪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