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侯少坤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侯少坤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民终1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场所石家庄新华区。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少坤,男,199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阳,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少坤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被上诉人侯少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70600元错误。评估报告书认定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为67000元,但由于本次事故相对方逃逸,故应根据《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之约定,按30%免赔率计算赔偿。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有误。三、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侯少坤辩称,一、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车辆损失费67000元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二、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事故性质原因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三、案件受理费是为了查清事故产生的必然费用,应由保险人负担。综上,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被上诉人侯少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赔偿侯少坤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72000元;二、本案一切费用由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侯少坤为冀F×××××车辆所有人,2015年9月20日,崔雪燕作为被保险人在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为冀F×××××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828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300000元、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金额为50000元,并投有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2016年4月26日5时17分许,侯少坤驾驶冀F×××××号轿车沿23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曲阳县××××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冀F×××××号轿车乘车人柴沙沙受伤,冀F×××××号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货车逃逸。经侯少坤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北中鑫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冀F×××××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公估机构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了中鑫评报字[2016]第29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冀F×××××车辆损失为:一、车辆需维修更换的零配件价格和修理费为7万-7.3万元之间;二、车辆发生事故前价值为6.70万元,本次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陆万柒千元整(¥6.7万元)。侯少坤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2000元。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称其不承担鉴定费,且施救费价格过高,仅认可600元施救费。侯少坤对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主张的600元施救费予以认可,故对施救费600元予以认定。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冀F×××××号车辆发生事故前价值为6.7万元,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评估该车辆损失为6.7万元,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主张事故车辆按报废处理,车辆残值归其所有,侯少坤对此予以认可,故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侯少坤为冀F×××××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该车辆在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投保,与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且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证实。事故致使冀F×××××车辆损失为67000元,有河北中鑫评报字[2016]第29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予以证实,应予以认定。侯少坤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称不承担鉴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侯少坤支付了施救费2000元,因侯少坤认可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主张的600元施救费,故应对施救费600元予以认定。上述款项合计70600元,未超出保险限额,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因双方同意事故车辆按报废处理,故车辆残值应归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所有。综上所述,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应赔付侯少坤车辆损失费67000元、鉴定费3000元、施救费600元,以上合计70600元。事故车辆残值归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侯少坤保险金70600元;二、事故车辆残值归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侯少坤负担25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775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中,保险人是否赔偿保险金,并不以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少责任为标准。就本案事故车辆冀F×××××,上诉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应当就该车的车辆损失先行赔偿,再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赔偿。”该条款系上诉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在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时候向投保人交付了保险条款,且对该免赔的部分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关于车辆损失险应适用30%免赔率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诉讼费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是被上诉人为了确定事故车辆车损数额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上诉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负担。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交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故对于上诉人关于案件受理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红哲审 判 员 赵 明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边 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