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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德琴与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新联村4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一审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琴,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新联村4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845号原告:王德琴,女,汉族,住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新联村4社,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新联村4社。社长:江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琴与被告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新联村4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德琴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王德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浪花人民陪审员  孙 科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薇